白某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7-06 16:15) 点击:798 |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男,满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住所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年**月**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月**日被逮捕,***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宗丽娜,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所地****。 审理经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九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白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4)九刑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白某某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白某某及其辩护人宗丽娜、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刑重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东鹤 代理审判员何福 代理审判员王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昱霖 总结: 当事人最好在侦查阶段就请律师了。当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确实有限,但是律师在这个阶段介入,对犯罪嫌疑人也有重要的作用; 正如上述案例,如果没有律师的介入,在侦查阶段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最后的结果不会尽如人意。所以,作为成年人,在利与弊之间会有一定的权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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